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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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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南艺术类办学许可证相关规定在河南,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
在河南,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是需要办学许可证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按照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部署,为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同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教学和教研等从业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类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名称预核准:
郑东新区辖区内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郑东新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机构到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非营利性机构到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办理。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名称一般表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 XX 培训机构”“郑州市郑东新区 XX 培训中心”等,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
设立申请:
办学审批:
法人登记:
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备案办结:完成上述流程。
举办者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办学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2 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审批部门为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近年来,河南省对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例如,对于办学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强调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同时,随着“双减”工作的推进,对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也更加精细化,不断出台新的指南和标准,以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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