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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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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检测单位资质挂靠处罚的相关规定检测单位资质挂靠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进行约束和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检测单位资质挂靠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进行约束和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也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具体的处罚规定包括: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以下为一些检测单位资质挂靠处罚的案例:
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实验室审核专家依法对平湖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
原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办法》(163号令)第42条第4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特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检测单位资质挂靠的认定,各地高院的规定不尽相同。
《北京高院解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从各地高院的规定看,基本都是以《最高院暂行意见》第9条的规定作为基础。其主要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单位没有劳动或隶属关系。
挂靠人为了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检测单位资质挂靠处罚的执行流程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为避免检测单位资质挂靠,可采取以下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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