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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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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食品的种类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便利店、超市、商场、杂食店、食品贸易商和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者主要是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新鲜的水果、蔬菜等,不涉及食品的加工和制作,大多数办理的是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如袋装零食、瓶装饮料等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此外还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其中,如果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涵盖微型餐饮、小型餐饮、中型餐饮、大型餐饮和特大型餐饮,以及普通餐饮等。这类经营者主要提供食品加工及制作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堂食或者外卖等,经营项目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也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例如餐馆提供的炒菜、寿司店提供的寿司等都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畴。并且在主体业态后如果涉及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情况,需要以括号标注。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像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属于此类。这些食堂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也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存在一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需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如果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则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另行备案。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若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并且要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明确申请分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且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不同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不同的要求和标注方式,如前所述,这里不再赘述。
一般材料:需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情况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如果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受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审查: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但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该简化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注销: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
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并且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方便企业办事和监管部门管理,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等多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交叉污染,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如前文所述的申请条件相关规定,这些既是申请许可的条件,也是日常经营需要持续遵守的要求。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承包经营这些食堂的经营者,需要落实各自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中用餐单位要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要求: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并且要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
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依据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例如,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延续等情况,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些处罚措施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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