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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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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河南建筑装修资质挂靠的定 风险建筑装修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装修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河南,这...
建筑装修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装修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河南,这种行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凡是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名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的,均属于借用资质或者资质挂靠行为。
在河南的建筑装修行业中,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可能面临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被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可能的刑事处罚等风险。对于挂靠方来说,由于挂靠协议无效,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且可能因工程质量问题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挂靠双方可能会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不仅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双方的经济损失。
在河南,建筑装修资质挂靠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借章报审:以有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将挂靠方的设计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有资质的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协议借名:双方签订《资质借用协议》,约定挂靠方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公章)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以其名义投标并中标,挂靠方为此向有资质的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联营名义挂靠:双方协议以有资质企业和挂靠方共同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实际上,设计工作由挂靠方完成,有资质的企业不参与,有资质的企业在上述合同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设计费用。
分公司挂靠:双方约定有资质的企业在某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实际上由挂靠方负责运营。挂靠方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设计合同,有资质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河南,建筑装修资质挂靠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范河南建筑装修资质挂靠现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经营情况及资信进行审查,最好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进行合作。同时,加强施工合同履约中工期、质量、付款等的监管。
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要求挂靠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缴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增强其履约担保能力,避免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形。
严格控制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加强挂靠项目的安全质量管控,加强公章及项目印章的保管,加强档案资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建立巡查机制。
强化财务管理。为防止发生工程款体外循环的现象,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转入被挂靠企业(施工方)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款项未付或支付无效”。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
加强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对于合作时间较长的单位或个人,可要求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资料及与结算相关的资料及时报公司备案,全面掌握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对于挂靠时间较短的单位,被挂靠企业应当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并及时就合作情况上报公司,就核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对策妥善解决,避免工程结束后出现劳务、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质量等纠纷。在挂靠期间有不良记录的挂靠人,应当果断停止合作,及时止损。
发生诉讼纠纷后,审慎选择是否披露挂靠关系。发生纠纷时,应主动分析是否披露挂靠关系,何时披露挂靠关系以及披露挂靠关系之后的利与弊。一般来讲,披露挂靠关系更有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可避免被挂靠企业遭受业主和下游供应商、材料商等无穷尽的索赔和纠纷;假设被挂靠企业向下游材料商、供应商等承担连带责任,保留了对挂靠人的追偿权;同时阻却了挂靠人恶意伪造公章随意签订合同,虚增合同结算价款的可能性。但披露挂靠关系后,也有可能让被挂靠企业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处罚。
以下是一个关于河南建筑装修资质挂靠的案例:
2015年7月,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代表协胜公司(承包人)与恒兴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胜公司承揽恒兴公司案涉工程。2015年11月,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与协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协胜公司从恒兴公司处承揽的工程,由张雄明组织施工,并授权张雄明以协胜公司名义就工程量、价等各类问题与恒兴公司交涉,由张雄明承担该承揽行为的最终盈亏;协胜公司需配合张雄明以协胜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交涉,并进行相应管理;恒兴公司拨付的工程款,在到达协胜公司账户之日起,张雄明可向协胜公司申请转付,除协胜公司1%管理费及约定提留的税费外,其余款项在协胜公司监管下均拨付给张雄明用于工程项目。
2017年11月,在监理单位要求下协胜公司解除张雄明项目负责人职务,张雄明施工班组退场,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终止履行。2018年1月,张雄明诉至法院,请求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令协胜公司向张雄明支付工程折价款,恒兴公司在对协胜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张雄明承担付款义务。二审法院改判协胜公司向张雄明支付其从恒兴公司已收取但尚未转付张雄明的工程款,恒兴公司向张雄明支付其应向协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最终归属张雄明的款项。
法院认为,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合同义务是“出借资质”,而非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折价款”。在挂靠合同内部,被挂靠人仅收取固定比例挂靠费,从发包人处承揽工程的最终风险、收益均归属挂靠人。此种收益,包括以被挂靠人名义从发包人处取得的工程款,故挂靠人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将其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转付挂靠人;此种风险,亦包括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的风险,故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无权依据挂靠合同,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折价款。本案中,协胜公司从恒兴公司处取得的案涉工程款尚有部分未转付张雄明,考虑到协胜公司对案涉工程提供了部分施工管理,故判令协胜公司在扣除1%管理费及约定代缴的税费后,将剩余工程款转付张雄明。协胜公司不是转包人,不负有向张雄明支付建设工程折价款的义务。但张雄明有权参照二者之间的挂靠协议约定,要求协胜公司将其从恒兴公司处收到的工程款转付张雄明。
张雄明与恒兴公司无合同关系,张雄明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张雄明无权直接向发包人恒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本案中,恒兴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进而使得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就,考虑到工程施工终止已四年有余,协胜公司、张雄明施工成果实际被恒兴公司接收,协胜公司又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在扣减管理费后由恒兴公司直接向张雄明支付未付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为避免各方讼累,法院判令恒兴公司就未向协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归属张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张雄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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