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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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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吉林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流程若您属于省直审批范围,请登录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吉事办--办事指南-吉林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企业经...
若您属于省直审批范围,请登录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吉事办--办事指南-吉林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查看详细办理事宜,如有疑问请联系吉林省审批办详细咨询,联系电话: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报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应当到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到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其数量不得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30%
劳务派遣单位存储初始备用金不得少于50万元,每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存入专用账户的备用金余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写完整的《劳务派遣单位备案表》
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存储备用金的有关证明
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职业资格证书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者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的定义、监督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调整行政许可和监管服务层级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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