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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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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劳务资质违法的表现形式建筑劳务资质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
建筑劳务资质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常见情形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
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以下是一些建筑劳务资质违法的相关案例:
深圳市南山赤湾科苑项目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案: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的科苑北区1号楼、2号楼、3号楼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建筑工程、结构工程、人防工程土建劳务分包给深圳市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属于违法分包。
深圳市龙光玖龙台项目无资质承揽工程案: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为龙光玖龙台项目二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取得劳务资质证书而承揽了该工程的施工劳务部分。
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项目无资质承揽工程案: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深圳市鸿荣源鸿创科技中心三期主体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案: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外墙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深圳市鸿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
深圳市深圳中学(泥岗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场平、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违法分包案:该项目的土方挖填作业分包单位深圳市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土方挖填作业的土方回填作业分包给个人刘思兵,属于违法分包。
建筑劳务资质违法的处罚措施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为避免建筑劳务资质违法,可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熟悉并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资质的要求和规定。
规范合同签订: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资质管理:企业应定期审查自身的资质情况,确保资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对于即将到期的资质,及时办理续期或更新手续。
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承揽、分包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员工对建筑劳务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建筑劳务资质违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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