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个明确且法定的许可凭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除特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它是对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而关于食品经营证,“食品经营证”这样单独统一的概念表述。如果从广义理解,可能是某些地区或者特定语境下对食品经营相关证件的一种通俗说法,或者是对食品经营备案证明等相关证件的一种不规范统称。但从严格意义的法定证件角度来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着本质区别,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全国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营许可凭证。
二、食品经营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主体业态方面
食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不同主体业态。其中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餐饮服务经营者涵盖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单位食堂包含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对于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以明确其特殊的经营类型和可能面临的不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经营项目方面
-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并且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对于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特殊情况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一般都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不需要取得该许可证,例如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等。
(二)关于“食品经营证”(如果视为备案证等相关情况)的适用范围
如果将“食品经营证”理解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那么其适用范围仅仅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这类经营者只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如果这类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就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如果是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则不需要另行备案。
三、食品经营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前准备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申请。并且要确保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例如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条件。
申请材料提交
- 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等材料。如果是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理与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处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决定与发证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二)如果“食品经营证”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办理流程
备案申请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目前很多地方都推行了全流程网上办理,经营者需要登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内容可能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相关信息(如种类、品牌等)等。
信息提交与审核
- 提交相关备案信息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在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审核发现问题,会通知经营者进行补充或修正。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严格审查流程不同,备案主要是一种信息登记和管理的方式,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快捷。
四、食品经营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差异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许可凭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是食品经营者合法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必备证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意味着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经营条件等多方面经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可。例如,在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参与食品展销会、接受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等场景下,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并且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也体现了其在现代信息化管理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食品经营证”(如果视为备案证等情况)的法律效力
- 如果将“食品经营证”理解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备案管理方面。它更多的是一种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信息登记和管理手段。虽然备案后的经营者可以合法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活动,但这种备案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例如,在拓展经营项目时,如果要开展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经营项目,备案证明不能作为合法经营的依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且在一些需要严格证明食品经营合法性的商业活动或监管检查中,备案证明可能不能完全替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作用。
五、食品经营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不同点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要求
日常监管方面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工作。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会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储存条件、食品加工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例如,检查餐馆的厨房卫生是否达标,食品原材料的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有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等。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不符合许可证要求的情况,监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变更与延续监管
- 当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例如,如果餐馆的经营范围从只提供热食类食品制售增加到同时提供自制饮品制售,就需要及时申请变更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营者需要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符合食品经营的安全和管理要求。
(二)“食品经营证”(如果视为备案证等情况)的监管要求
备案信息管理方面
-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关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发现备案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不完整的情况,会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正。并且在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种类、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经营项目拓展监管
- 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时,监管部门会要求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会对其从备案管理转为许可管理的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其在取得许可之前不违规开展新增的食品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