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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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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借用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筑法》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
借用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筑法》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尤其是在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的挂靠合同纠纷中,管理费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企业管理费”“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等,亦或直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管理费、挂靠费、税费等等。
当前建筑市场借用资质的现象仍十分普遍,现行法律确立了无效合同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就合同项下所约定的管理费问题,在处置时应根据出借资质企业是否参与项目管理而有所区分,避免机械适用无效合同处理原则或不加区分直接引用不法原因。
对于约定的管理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对此不属于收缴的对象,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其实际参与管理情况而作不同对待:出借资质的一方对于借用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对于分包人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管理费的请求;若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则请求支付管理费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出借建筑资质并收取管理费存在诸多风险。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出借方需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一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如楼房坍塌、桥梁倒塌等,将会引发建筑工程五方主体的责任追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责。
在建筑设计领域,存在大量有资质企业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司法应予明确否定并加以规制。如支持作为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企业只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将助长建筑设计领域有资质企业出借资质的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对于借用资质施工中“管理费”的承担问题,相关研究和司法裁判规则在不断梳理和完善。本文拟以借用资质施工中“管理费”的承担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法官会议纪要、高院指导意见等,就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支付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同时,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住建部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并下发《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的通知》,意味着建筑业的资质改革又往前迈进了一步。
在相关司法案例中,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同时,最高院判例指出: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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