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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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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债券承销资质的申请条件企业债券承销资质的申请条件因承销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证券专...
企业债券承销资质的申请条件因承销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条件: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
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对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
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的专业人员。
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对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公司债券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企业债券承销资质的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获得债券承销业务: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承销协议,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辛迪加。另一个途径是参与竞争性投标。许多债券发行人为了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获得最优的发行方案,常常采用投标的方式选择主承销商。投资银行可以单枪匹马地参与投标,但一般先于若干家其他投资银行联合组成投标集团,以壮大自身实力。中标的投标集团在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发行合同之后,便立即开始着手组建承销辛迪加。
组建承销辛迪加:债券承销辛迪加与股票承销辛迪加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辛迪加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
实施发行:组建承销商辛迪加并确定辛迪加中各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企业债券: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发行资格: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以下是部分具备企业债券承销资质的机构:
发改委公布的企业债主承销商评级中,A类主承销商25家,分别是天风证券、海通证券、财信证券、浙商证券等。B类主承销商47家,包括西南证券、中原证券、九州证券、恒泰长财证券、中天国富证券、万联证券、首创证券等。C类主承销商是国都证券、宏信证券、英大证券、中德证券、中山证券等13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机构共59家。主承销商2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承销资质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担保事项:
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承销团资质要求:
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评级机构的规定: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报告,需要提供总所的业务授权书。
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债券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涉及抵质押资产等事项,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办理抵质押手续主管机关认可的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债权代理人的规定: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债权代理人(金融机构)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与债券相关事宜。
监管银行的规定:拟发债企业应聘请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企业获得债券承销资质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拥有债券承销资质使企业能够参与债券发行的核心环节,为企业在金融市场中赢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增加企业的盈利渠道:通过承销债券,企业可以获得承销费用等收入,拓展了企业的盈利途径,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债券承销资质能够向市场传递企业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信誉,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认可度。
促进企业的业务多元化:承销债券业务与企业的其他金融业务相互协同,推动企业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降低单一业务带来的风险。
提升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在承销债券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整合各方资源,提升自身的金融服务水平和综合运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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