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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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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徽食品生产资质的申请条件申请安徽食品生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主体资格: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申请安徽食品生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生产场所: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产设备与设施:
人员管理:
规章制度: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法律规定:
安徽食品生产资质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规章制度等。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受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审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安徽食品生产资质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评审机构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评审机构应设置评审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工业产品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技术评审工作经历。
评审机构具有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在编或签有聘期不少于5年的评审人员。
建立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依据相关办法和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明确机构的评审程序、时限、内容、标准、整改项目确认、评审报告审核等与评审有关的要求。
不得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有偿咨询工作。
评审人员要求: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工业产品、特殊食品质量管理,掌握工业产品、特殊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精通、掌握与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掌握相关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检验检测方法等要求。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颁发的资格证书,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评审项目相关的工业产品、特殊食品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资格证书。
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安徽食品生产资质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如下:
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续期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安徽食品生产资质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活动,保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质量而制定。该办法对评审机构和人员、评审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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