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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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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青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全攻略一、办理流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现场核查: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方面。
审批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发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青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新办: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办理地点为西宁市市民中心 B 馆(城中区政务服务大厅)10 - 12 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 - 12:00,下午 13:00 - 17:00。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
补充信息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上办理:西宁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在规定的办理机构进行办理,同时也可以网上办理。办理入口:点此进入。办理通过后,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可以在系统中下载。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情况,如办理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可参考以下信息。
办理职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抽样,上报企业申证材料。
办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 79 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各类发证产品《审查细则》。
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其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按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具备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检验人员上岗资质;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式三份、已获得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网站下载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现场核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决定:对现场核查合格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的企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办理时限:
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组织完成专家核查 60 日内;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15 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颁发证书期限:对核查和检验均合格的申证材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48 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以下费用:审查费每个企业 2200 元;对同一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同一次审查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 20%收取审查费,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检验费标准,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6:00。
受理部门:地址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电话 。
办理部门: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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