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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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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嘉定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条件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企业净资产: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这是保证企...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企业净资产: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这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建筑工程任务的基本要求。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良好,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这两者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应当不少于50人。
新设立企业:对于新设立的企业,不必考核净资产。
嘉定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办理流程较为复杂,具体如下:
首次申请办理程序: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办理提交材料明细: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含电子文档);《申请表》要有技术负责人简历页(插在企业负责人后),职称在助理工程师以上。
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两人的任命决议;两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固定办公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设备机具的购置发票、照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提交材料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只要将材料准备齐全,办理建筑劳务资质其实并不难。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建筑资质,建筑资质亦是建筑行业提升竞争力的王牌。
有效期:建筑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一般为5年。
续期要求:
全国各大城市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都是需要年检的,需要延期申请,劳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五年,五年后要提前3到4个月申请延期申报。
企业需要在资质有效期前60天以内,向资质许可证部门去申请延长资质,不要等到资质临过期或者过期之后再去办理相应的手续。
延续办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劳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办理延续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的法律问题》:文中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以下是一些与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相关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150㎡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12名农民工。可当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干脆以其分包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因而公司不能拿无效说事儿。
案例二: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项劳务工程后不久便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则雇请肖丽玉等17人施工。任务完成后,李某却携带公司给付的工资逃之夭夭了。面对肖丽玉等索要工资的请求,公司认为其已经付过,且其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肖丽玉等自然无权向其索要。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分包中的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虽然转包都被法律所禁止,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尽管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公司却必须向肖丽玉等人支付工资。
案例三: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劳务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其内设机构基建部完成。基建部随之招募了邓晓菲等20名农民工施工。期间,邓晓菲在劳动期间不慎受伤。当邓晓菲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其与基建部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其自然无需对基建部的雇佣行为担责。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内部承包”又叫“内包”,是承包人承接劳务工程之后,交由其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即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故内包不属于转包。与之对应,公司自然应当对邓晓菲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包工头朱某拉起建筑队后,鉴于难于接到活干,遂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1月,朱某以该公司名义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个月后,朱某雇请的员工邱庚秀因脚手架脱落而受伤。鉴于朱某拒绝赔偿,邱庚秀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认为,朱某与其系挂靠关系,而挂靠不受法律保护,故邱庚秀只能要求朱某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劳务挂靠关系无效。劳务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并不等于本案所涉建筑公司便无需对邱庚秀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知,邱庚秀有权要求本案中被挂靠的这家建筑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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