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司出口资质的相关规定
企业要出口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为多种类型,包括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等。
- 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为贸易公司,可经营或代理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包括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为生产企业,可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的产品商品出口及企业所需原料、设备、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包括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
- 科研或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研究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本单位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代理出口将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单位科研或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
- 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为商业、物资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包括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申请这些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 3 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申请流程方面,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先去工商局给破产执照做删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营业),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 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登记表》。
- 变更后的破产执照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 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富公证证明(原件)。
- 外资企业先变更破产执照及核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取得《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一般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手续如下:
- 到所在地海关心册登记。
- 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
- 省海关金关核心 ic 卡录入。
- 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
- 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
- 省海关金关核心开卡。
- 所在地外经贸局网 核盖章。
- 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 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
- 海关 ic 卡开通利用。
- 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
申请所需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等。
借用公司出口资质的法律风险
借用公司出口资质是违法行为,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包括:
- 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该建筑施工企业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 如果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在建筑行业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防范借用公司出口资质的违规行为
要防范借用公司出口资质的违规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 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明确资质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资质证书的保管和使用监督。
-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通过培训和宣传,让员工充分了解借用资质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 严格合同审查: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出现借用资质的条款或暗示。
- 加强业务监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借用资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
借用公司出口资质的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外贸企业假自营被税务处罚,向委托方追偿已退税款败诉的案例:
A 外贸公司与甲某控制的 B 制衣公司达成合作,由甲某借用 A 公司外贸资质将服装销售至外商。A 外贸公司收到外汇货款、出口退税款后,凭借 B 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提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外汇货款、退税款支付给 B 公司。后税务机关以出口业务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为由,对 A 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 A 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的货物追回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予办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A 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B 公司返还 A 公司被追缴的退税款 80 余万元。
- 本案民事判决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驳回 A 公司诉求。民事判决认定: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系依据相关规定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本案系民商事案件,A 公司没有进一步提供双方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委托合同等证据佐证。
- 税法上 A 公司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追缴税款、视同内销征税。根据财税(2012)39 号文、国税发(2006)24 号文规定,以下情形的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未退税款不再办理:
-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 出口企业与供货方不仅签订《购销合同》还另行签订《代理协议》的。
- 出口企业不承担三个责任(不能收汇、不能退税、货物质量责任均与出口方无关,由供货方承担)的。
- 最高院曾有案例,委托方可以凭借代理协议向出口企业索要退税款。在民爆公司与博创公司出口退税纠纷审理一案中,民爆公司作为出口企业,代理博创公司的相关设备出口协议,与博创公司指定的供应方、外商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收取代理费,退税款均应在收到后返还给博创公司。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民爆公司作为出口方,收到的退税款应当返还给博创公司。
- 本案出口企业反过来追偿税款得不到支持。法院实质上归纳了争议焦点,即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法院的裁判依托于证据,从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体系上是完整的,是客观证据能够证明的,如果要突破买卖合同关系,则 A 公司需要提交反证证明买卖合同是虚伪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委托代理。从本案显示的证据提交上来讲,A 公司提交了税务局的询问笔录、代理出口协议,法院之所以未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推测还是 A 公司提交证据体系不完善,不足以推翻买卖合同关系所致。
- 出口企业应当对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尽到实质审核义务,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公司出口资质的管理办法
公司出口资质的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办法和规定:
- 明确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业务资质,如工程施工承包类资质、工程勘察设计类资质、系统集成资质、软件开发类资质、对外工程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类资质、产品生产许可以及市场准入类资质等;非业务资质,如体系认证类资质、企业资信类(信用等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等。
- 规范资质管理的流程:对公司各类资质的申报(包括增项、升级、变更等)、认证备案、资质的年检、复核、换证以及各类资质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 强调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公司发展战略所确定的业务领域内,依据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规定,积极筹划积攒业绩,谋划取得符合本企业战略定位、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提高声誉和信誉的各类资质。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出口资质管理也有具体的规定,如二手车汽车、新能源车出口资质管理。企业每年年中根据商务部关于申报下一年度出口资质的通知要求,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下一年度的汽车出口资质。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7 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 50 个;年出口(2011 年出口量或以 2012 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 10000 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 2000 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5 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 10 个;且年出口达到 2000 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 1000 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 5000 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2014 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