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对投标人资质评审的相关规定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正常情况下是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评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也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旨在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资质审查,保障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相关规定也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等,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这也间接体现了对资质评审环节的严格要求。
二、如何处理不对投标人资质评审的情况
如果发现没有对投标人资质进行评审的情况,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采购方式相关处理
- 在政府采购中,不同采购方式负责供应商资格评审的主体不同。例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由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的评审。如果出现未进行资质评审的情况,要先查看采购文件的规定。如果有其他符合条件候选人,可以在其中确定中标人;如果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或者采购人选择重新组织采购,该项目须重新组织采购。
评标过程中的处理
- 评标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资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中标后发现资质未评审的处理
- 若在采购中标后发现资质未评审且存在资质不符的情况,资质不符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此时先看采购文件规定,如有其他符合条件候选人,可以在其中确定中标人;如果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或者采购人选择重新组织采购,该项目须重新组织采购。
三、不对投标人资质评审的法律后果
对投标人的处罚
- 如果投标人存在资质造假或不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用他人名义或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付法律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的财产;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公告取消1 - 3年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招标人及相关方的影响
- 对于招标人而言,如果未进行资质评审而选择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可能会导致项目质量无法保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因为未进行资质评审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存在故意不进行资质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收受投标人财物等),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等。
四、应对不对投标人资质评审的措施
建立完善的资格审查制度
- 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这样可以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更加科学合理地对投标人进行评估,避免单纯依赖传统资质评审带来的弊端。例如,在一些新兴行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实际业绩可能比传统的资质证书更能反映其承担项目的能力。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
-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同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以便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质评审相关要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 对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资质评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清楚自己在评审过程中的独立评审责任,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
五、相关案例中不对投标人资质评审的处理办法
案例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
- 在“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中,国务院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条件,但如果仍将这一资质作为资格性条款,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表明在资质评审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时更新资质要求,不能使用已被取消的资质作为评审依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未进行正确的资质评审,可能导致项目招标存在不公平性,相关方可能会提出投诉,处理结果可能是重新审查招标条件或者重新招标等。
案例二: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
- 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评审结束后才发现资格审查错误(包括未进行资质评审的情况),需要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如果没有,则可能需要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