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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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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招标借用建筑公司资质的法律风险借用建筑公司资质进行招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借用建筑公司资质进行招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赔偿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合同无效:《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避免招标借用建筑公司资质的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明确法律规定: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明确借用资质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资质的要求和责任的承担。
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借用资质的情况出现。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
提高法律意识:参与招标和施工的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借用资质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下是一些建筑公司资质借用在招标中的常见案例:
借用资质成功串标上百次: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116个工程全部中标,涉案金额高达 亿元,23人均被判刑,处以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8个月不止,并处罚金共计1830万元。
最高院四巡案例: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为了加强对招标借用建筑公司资质行为的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
明确审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稳步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好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说明和服务。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合法获取建筑招标资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自主办理: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准备好所需的人员、资产、业绩和设备等方面的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建筑资质。
委托代办: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代办机构帮助办理建筑资质,代办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高办理的效率和成功率。
收购:通过收购已经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从而获得相应的资质,但需要注意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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