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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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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瓶罐生产资质的要求瓶罐生产资质的要求较为严格,涵盖多个方面。对于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下料、冷热加...
瓶罐生产资质的要求较为严格,涵盖多个方面。对于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下料、冷热加工成形、热处理(含固溶和时效处理)、无损检测、硬度检测、瓶口加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涂敷等过程的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制造流水线。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制造;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对于食品用瓶罐,还需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如涉及《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544-2020 啤酒瓶》《QB/T 4622-2013 玻璃容器 牛奶瓶》等标准。
获取瓶罐生产资质的流程如下: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和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等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瓶罐生产资质相关的法规众多,以下为您列举部分重要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95 号),针对近期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监察工作的相关要求。
质检总局 2005 年 9 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 年 12 月 3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以及 2010 年 4 月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为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的是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定了其适用范围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定点生产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瓶罐生产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
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
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能够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瓶罐生产资质的审批部门通常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实施机关也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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