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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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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合伙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法律风险合伙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合伙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风险: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连带赔偿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费不受保护: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此类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不受司法保护。
挂靠施工情形: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合同无效。
以下为一些成功的合伙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案例:
在最高院的案例中,余某、孟某借用资质签分包协议无效,但为实际施工人。付某、谭某、姚某三人合伙经营工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冶某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担责。法院认定尚欠工程款无误,双某公司。
最高院四巡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要避免合伙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中的纠纷,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伙协议中,应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利润分配、工程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
保留相关证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应注意保留与工程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施工资料、工程款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以备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建立良好沟通机制:合伙各方应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对于工程中的问题和分歧,及时协商解决,避免矛盾积累和激化。
目前,国家住建行政部门虽然对借用资质仍然严厉打击,但是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借用资质的常见情形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两个合同,即建设单位与出借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导致在工程款主张等方面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对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判断和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如实际施工人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是否与建筑工人形成雇佣关系、是否为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是否为工程利润的获得者、是否向名义承包人交纳管理费等。
相关部门对于合伙借用资质承包工程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例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不同情形处理。若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若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也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对于具体的案例,如余某、孟某系借用宝某公司的资质与七冶某公司某商贸城二期场平项目部签订《分包协议书》,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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