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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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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长春市公共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
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
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材料要求: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申请人印章,申请材料需携带原件,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提交纸质版材料2份;纸质)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2份;材料要求:检测报告为一年内有效,如果提交的检测报告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需提交该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纸质和电子版)
先登录长春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申请表》
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目前未获取到明确的办理费用相关信息。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上线后,设立了部门接件员,使材料审查更直接。在业务办理上,对时间控制非常严格,要求审批人员对即办件必须“当日事、当日毕”,对一般事项坚持即办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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