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产销售与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如果只是单纯的水产销售活动,通常不需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水产品在很多情况下被归类为食用农产品,例如在市场上直接售卖未经加工或者仅进行简单处理(如清洗、去鳞等)的鲜活水产品,不需要生产许可证 。
如果涉及到对水产品进行加工生产,例如将新鲜的鱼加工成干制水产品(如干海参、烤鱼片等),则需要生产许可证。以干制水产品为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其生产许可证有详细的审查细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等众多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如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还需要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如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等(不同类型的干制水产品所需设备有所差异),并且要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原辅材料要求、检验项目要求等 。
二、水产销售许可证相关规定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性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由于水产品被归类为食用农产品,所以如果是单纯销售未经加工的水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如果销售经过加工的水产品,如加工制作的水产罐头、腌制水产品等,则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例如,销售水产的场所不能靠近化工污染区或者垃圾处理场等容易造成污染的地方。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对于水产销售来说,需要有合适的冷藏设备来保证水产品的新鲜度,防止变质。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虽然水产销售可能涉及较少的加工环节,但在有简单加工(如切割、清洗后包装等)的情况下,也要遵循这样的布局和流程要求 。
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可能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如果是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三、水产行业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以干制水产品为例的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生产场所要求
-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例如,对于一些易变质的新鲜鱼虾原料,需要有合适的冷库进行储存,以保证原料的新鲜度和质量,防止在加工前就发生腐败变质等问题 。
生产设备要求
- 对于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等产品,需要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等。而对于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等产品,除了原料处理设备外,还需要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等。虾片的生产则需要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等。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
产品相关标准
- 产品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如SC/T3206 - 2000《干海参(刺参)》、GB10144 - 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 - 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等众多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产品的感官、盐分、水分、微生物指标、污染物限量等多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求产品无异味、色泽正常等;在微生物指标方面,对于即食产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都有严格的限量要求,以确保产品的食用安全 。
原辅材料要求
- 干制水产品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如盐、糖、味素等调味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如果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
出厂检验设备要求
- 企业需要具备分析天平、天平、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生物显微镜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这些设备是为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后才能出厂销售。例如,通过分析天平准确称量产品中的成分含量,利用微生物培养箱检测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等 。
(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特殊情况)
适用范围
- 在广东省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级或省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可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这里的水产苗种生产是水产行业中特殊的生产环节,涉及到鱼苗、虾苗等苗种的培育和繁殖等活动 。
审批与制作
- 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准予许可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窗口人员登录广东省水产种苗生产体系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
四、不同地区水产销售许可证要求
(一)总体原则的一致性
在全国范围内,关于水产销售许可证的要求总体上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无论是哪个地区,在进行水产销售相关的许可证管理时都要以此为依据。例如,在任何地区销售加工后的水产品都需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都要满足有合法主体资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等条件 。
(二)地方特色与差异
地方标准的补充
- 一些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水产资源特点、消费习惯和地方发展需求,制定一些地方标准来补充国家相关标准。例如,某些沿海地区可能对本地特色水产品(如特定品种的海鱼)的销售有更严格的质量要求或者特殊的标识规定。这些地方标准可能涉及到产品的产地标识、特定的加工工艺要求等方面。
地方政策的影响
- 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一些政策来促进本地水产行业的发展或者保护本地水产资源。比如,某些地方可能对本地水产养殖户直接销售自家养殖的水产品有一些简化的手续或者扶持政策。在一些水产养殖集中的地区,为了保障本地水产的质量和品牌形象,可能会加强对水产销售的监管力度,要求销售者提供更多关于水产、养殖过程等方面的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优质的水产品。
五、水产销售许可证的监管政策
(一)生产环节的监管
投入品监管
-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管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一政策旨在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在生产环节中使用不合格的投入品,如假劣兽药、饲料等,从而影响到最终销售的水产品质量 。
生产规范监管
- 对于需要生产许可证的水产加工企业,如干制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会按照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监管。包括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产品标准、原辅材料等多方面的检查。例如,检查企业的生产车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生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且满足生产要求,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等。如果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规范的情况,监管部门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二)销售环节的监管
市场准入查验
- 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销售环节要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对于水产销售者来说,需要查验所销售水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例如,在水产批发市场,市场管理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不符合标准的水产品流入市场。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物品编码技术、物联网信息技术、区块链防伪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对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管理。在水产销售方面,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兴城多宝鱼带追溯码鳃扣、阳澄湖大闸蟹带防伪蟹扣等。通过这些追溯手段,可以更好地监管水产销售环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快速追溯到问题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 。
执法查处力度
- 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指导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水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大市场准入查验和执法查处力度。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未经许可销售加工后的水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维护水产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