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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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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早期老茶无生产许可证被打假的案例在茶叶市场中,存在不少早期老茶因无生产许可证而被打假的情况。一、案例情况例如,原告徐某在被告处花费...
在茶叶市场中,存在不少早期老茶因无生产许可证而被打假的情况。
一、案例情况
例如,原告徐某在被告处花费1040元购买了4盒名为“老白茶”的茶叶,这些茶叶采用白色纸质材料包装,正面印有“老白茶”、“福鼎白茶”字样,但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徐某以此为由主张所购茶叶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退一赔十”。被告辩称其售卖的茶叶属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茶,并提供两份检验报告证明其主张,认为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起诉目的系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茶品为紧压寿眉,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根据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茶款,但驳回了原告索要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还有宋先生购买的白毫银针茶叶,一饼内外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茶叶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知道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直接影响食品质量及安全的重要事项,但仍然销售未标注此类信息的预包装食品,被卷入相关纠纷。
二、职业打假人的影响
职业打假人在这类事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像案例中的徐某,曾在12315平台上投诉183次、举报29次,投诉问题类别包括 “产品包装未注明采用的产品”、“包装没有标签”等,可见其对相关规定比较熟悉并经常利用这些规则进行索赔行为。虽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市场,但也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并且有些行为违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
老茶生产许可证相关法规对茶叶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有着明确的规范。
一、茶叶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及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包括边销茶。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茶叶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茶叶、边销茶。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品种,例如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边销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且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401。
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是指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红枣、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等)。
二、生产流程及关键环节相关法规要求
基本生产流程:不同类型的茶叶有着不同的基本生产流程。例如绿茶是鲜叶 - 杀青 - 揉捻 - 干燥;红茶是鲜叶 - 萎凋 - 揉捻(或揉切) - 发酵 - 干燥;乌龙茶是鲜叶 - 萎凋 - 做青 - 杀青 - 揉捻 - 干燥等。从茶叶生产加工流程来看,如花茶是茶叶 - 制坯 - 窨花 - 复火 - 提花;袋泡茶是茶叶 - 拼切匀堆 - 包装。精制加工则是毛茶 - 筛分 - 风选 - 拣梗 - 干燥;分装加工是原料 - 拼配匀堆 - 包装。对于含茶制品,速溶茶类(固态速溶茶)的流程是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喷雾干燥→包装,液态速溶茶流程为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包装,(抹)茶粉是原料→磨碎→包装,调味茶类是茶叶→拼配(加入配料)→包装。
关键控制环节:原料的验收和处理、生产工艺、产品仓储都是关键控制环节。在原料验收方面,鲜叶、鲜花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毛茶和茶坯必须符合该种茶叶产品正常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并且要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在生产工艺环节,要控制各工序的工艺参数,防止茶叶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影响茶叶卫生质量和品质。产品仓储时,要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且要分开放置,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三、其他法规要求
必备的生产资源: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茶叶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也有详细规定,如绿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设备(手工、半手工名优茶视生产工艺而定)等。
产品相关标准:包括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众多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都对茶叶生产有着规范作用。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感官品质检验需要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 - 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还有审评用具等也应符合相关规定。水分检验、净含量检验、粉末碎茶检验、茶梗和非茶类夹杂物检验等都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如分析天平、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秤或天平、碎末茶测定装置等。
鉴定早期老茶的真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鉴定方法。
一、外观方面
颜色判断:颜色是区分做旧老茶与真老茶的直观鉴别手段。以老白茶为例,如果是春白茶中的白毫银针和白牡丹,正常老白茶的颜色应该是绿白二色,绿的是芽叶,白的是白毫;春寿眉是以黄绿色的叶片为主,白色为辅;秋寿眉则呈现自然过渡的五彩色。这些颜色会随着时间慢慢变淡、变黯,但始终是偏绿的色调,不会从绿色变成红色、褐色、黑色。如果干茶颜色看上去枯暗无光,而且只是单一的褐色或者黑色,则很有可能是喷水再高温发酵的做旧茶。另外,对于饼茶等,真的老茶表面和里面的茶叶颜色应该是统一的,而做旧茶可能会存在里面茶叶与表面色泽差异较大的情况。
茶叶形态:不同种类的老茶有着其特定的形态特征。比如早期普洱茶,若是手工压制的茶饼,由于手工操作的不稳定性,饼型多会不匀整;而机械压制的茶饼,在茶型的宽度、高度、厚度上更为统一。并且,不同年代机械压制模具不同,也会使茶饼在直径、厚度、转折处的弧度、正面背面的曲度、背面窝孔的形状、茶体不同部位的紧压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作为鉴别年代和真伪的依据。还可以观察茶叶的完整度、是否有杂质等情况,真的老茶如果保存较好,茶叶相对完整,不会有过多杂质夹杂其中。
二、香气方面
三、茶汤方面
汤色:真的老茶,如老白茶汤色呈现出黄色、 色,或者橙红色,并且随着年份越长,汤色越深,但都是茶汤透亮而不浑浊。做旧老茶如果工艺不到位或已经变质,茶汤往往就会很浑浊。对于普洱茶来说,老茶的汤色也会随着年份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如由浅黄变为橙黄、红浓等,但同样要求清澈透亮,有油润感,如果汤色暗淡无光或者浑浊则可能是问题茶。
滋味:真的老茶经过自然陈化,内含物质发生转换,汤感变得醇厚而顺滑,茶汤中带有阳光般干爽的气息和愉悦的香气。而做旧老茶则香气粗钝,口味平滑,缺少层次感和韵味。例如老白茶,真茶的滋味醇厚,而做旧白茶则口感单薄,没有真茶那种丰富的口感体验。
四、叶底方面
早期老茶市场的监管措施是多方面的,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一、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管基础
二、生产源头的监管措施
产地环境管理: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会根据茶叶产区产地环境要求,选择茶叶最佳生态适宜区,优化产地环境,积极创建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从源头上保证茶叶的质量安全。例如,会对茶叶种植地周边的环境进行规范,避免其受到污染,从而影响茶叶的品质和安全性,因为如果产地环境不佳,茶叶可能会吸收有害物质,如土壤中的重金属、空气中的污染物等,导致茶叶不符合质量标准。
生产过程监管:监管部门会对茶叶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监管。包括对原料的验收、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仓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例如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鲜叶、鲜花等原料进行验收,确保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是否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正确控制各工序的工艺参数,防止茶叶受到污染影响卫生质量和品质;产品仓储是否符合要求,如仓库是否清洁、干燥、无异气味,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分开放置等。
三、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
质量抽检: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会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等多种食品进行检测。通过检测茶叶中的各项指标,如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是否超标,来判断茶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如果在抽检中发现早期老茶存在质量问题,如无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或者质量指标不合格等情况,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企业整改或者进行处罚等。
交易行为规范:在一些地方,如松阳县,通过推行“茶叶溯源卡”来规范茶叶交易行为。“茶叶溯源卡”一改以前通过市场经营户手工记账查找的传统模式,只需通过刷卡,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茶叶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信息将自动录入管理系统平台。并且针对不良交易行为,制定《浙南茶叶市场不良交易行为公示制度》,实施“黑名单”管理,被列入“黑榜”者,在两年公示期内只要发生刷卡交易,逐步在全县茶叶、茶青市场推广使用,从而规范茶叶市场的交易行为,加强对早期老茶在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
价格监管:为严禁以“金融茶”“理财茶”等名义违法炒作销售茶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茶叶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茶叶市场价格及经营行为监管工作。例如加大茶叶市场价格巡查检查频次,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反映的各类茶叶价格违法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全面规范茶叶市场价格秩序,这对于早期老茶在市场上的价格稳定和合理交易也起到了监管作用。
在处理无生产许可证的老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处理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果无生产许可证的老茶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若茶叶没有生产者信息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消费者起诉要求零售商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如果法院认定该茶属于预包装食品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判决零售商进行相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销售者无法证明无生产许可证的老茶符合质量标准,那么在纠纷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二、具体的处理措施
消费者层面:如果消费者购买到无生产许可证的老茶,要求商家退款或者换货,如果消费者因食用该茶叶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例如在小军购买茶饼的案例中,小军发现所购茶饼没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也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与零售商协商不成后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商家层面:如果商家发现自己销售的早期老茶没有生产许可证,应立即停止销售。如果是从合法渠道进货但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可以与供应商联系,补充相关信息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茶叶进行处理,如召回、销毁等,并对已经销售出去的茶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通知消费者退货退款等。
监管部门层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果发现市场上存在无生产许可证的老茶,会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认定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相关法规要求,会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家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例如,对于生产企业,如果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茶叶,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以规范茶叶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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