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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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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物业国家二级资质的标准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具...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具体标准包括: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
独立式住宅(别墅)8 万平方米。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018 年 2 月 1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其中明确,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目前一些拥有物业国家二级资质的企业包括: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并无直接关系。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
国家一级物业资质是最高级别的资质,具备更多的服务范围和业务领域,能够承接更大规模、更高难度的物业项目。而二级物业资质则相对较为有限,只能承接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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