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资质借用的相关规定
工程资质借用在武汉是被明确禁止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也对资质借用的认定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武汉工程资质借用的风险与后果
工程资质借用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
- 承担行政处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公司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格证书。
- 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影响企业发展:借用资质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合同无效、劳动风险、资金风险等问题,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造成损害。
- 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借用资质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防范武汉工程资质借用
为防范武汉工程资质借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 投标法人签到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 往来资金转账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 中标资质回访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 加大监督防范力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工程资质借用的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武汉工程资质借用的案例: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积96953平方米,由A开发公司开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B工程公司。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来举报人反映该工程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材料后,随即进行了调查。经查,B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经理甲承认,乙于2015年春节后主动找上门,以交 %管理费的名义由乙承揽该工程,乙是实际施工人;B公司未与乙签订劳务合同,未帮其缴纳社保。甲提供了内部承包合同、B公司转账给乙的凭证、乙支付有关设备材料的租赁采购费用的明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B公司改正出借资质行为,并处以已完工的工程合同价款3078万的2%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整(¥615600元)。
武汉对工程资质借用的监管措施
武汉在对工程资质借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 建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学校建立由纪检监察、基建、资产、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 明确监督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项目的合规性、质量、变更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
- 实施监督方式:学校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采取派员驻点、现场督查、调阅文件资料、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督。
- 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工程项目廉政保证书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项目建设施工前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同时要求项目建设规划、立项情况、招投标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
- 加强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 加大处罚力度: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