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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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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场所不符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当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场所不符时,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在不符场所的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在申请变更时,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等。
在执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A地某食品经营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B地,与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A地不符,其余载明事项均一致。经查明,该公司系从B地迁入A地,并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对此执法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按照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处罚。最终,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和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是原经营场所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迁移到另一个新的不同的场所重新进行经营,两个经营场所的结构以及保障食品经营安全要求的布局也不可能相同,另《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及时向B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向A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且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
涉及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主体资格变更的,已在主体资格许可部门完成变更。
在申请变更时,通常需要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暂不受理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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