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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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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判决案例(2023)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深圳某种子公司、广西某种业公司关于其没有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理由...
深圳某种子公司、广西某种业公司关于其没有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理由不足以推翻被诉侵权种子包装上注明的事实,深圳某种子公司、广西某种业公司主张其名称被假冒,但并未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投诉或报案处理查明该事实,未能对被诉侵权种子包装上
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郑单958”玉米品种。“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德农公司负责。德农公司依据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在甘肃省开始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农公司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郑58”必须重新取得品种权人许可。德农公司未取得金博士公司授权,在金博士公司发函后仍继续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构成侵权。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采取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的方式弥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故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德农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与农科院无关,故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德农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德农公司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并对成为亲耕田公司会员的主体提供具体的侵权种子交易信息,在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货收款,对外销售白皮袋包装的“金粳818”稻种。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辩称其仅是向作为农民的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818”稻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亲耕田公司为涉案种子交易的达成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亲耕田公司帮助销售种子的过程中,在销售主体、销售地域及销售数量上均不符合农民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合法交易个人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情形,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亲耕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具体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已经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经实施,应认定亲耕田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没有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的行为,侵权行为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邱奇峰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淮稻5号”商品粮冒充种子销售给李克利,李克利又将种子销售给农户,造成33户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向泗洪县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要避免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流程和规定事项。在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前,务必按照法律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确保所申请的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准确无误。
在经营过程中,若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要严格遵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确保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种子生产经营者还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管理,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自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要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判决对于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以及促进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无许可证经营行为的判决,能够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鼓励他们进行创新和投入,推动种业的技术进步和品种优化。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种子生产经营合法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整个种业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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