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资质工程供货款的定 相关法规
借用资质工程供货款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有资质单位的名义进行供货,并由此产生的款项。
根据相关法规,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借用资质工程供货款的风险与后果
- 行政法角度
借用资质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借用资质单位和被借用资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民法角度
借用资质是以被借用资质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借用资质者承担。例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擅自以出借人名义与其他人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其他人知道借用关系的,可以以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只起诉出借人;其不知道借用关系则只可能以签订合同的单位(出借人)为被告。
- 刑法角度
如果借用资质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如何防范借用资质工程供货款的问题
-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借用人应向出借人提供担保,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 加强合同管理
督查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出借人的审批。
-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防范出现事故和施工违约行为。
- 加强财务督查管理
要求借用人每个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状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留、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妥善管理印章
出借人协助提供的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应当由出借人保留,借用人需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盖章的文件应当报出借人备案。
四、借用资质工程供货款的案例分析
甲于 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借用乙公司资质承揽丙公司的钢结构工程,共施工 8 个项目,每个项目均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方开具发票,丙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至乙公司账户。工程完结后,甲方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对账,但是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账,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170 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对账,乙公司尚欠甲方 67 万元工程款未付,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支付甲方工程款 67 万元。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阻碍,需要证明的内容很多。向丙公司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涉案工程的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开具、工程款支付情况,证实涉案工程款总金额及相应的支付情况。证明涉案工程是甲方承揽,甲方施工,只是借用了乙公司的资质。在上述两份证据完善的前提前,乙公司才承认双方之间的资质借用关系,否则乙方一直主张没有借用资质这回事。上述两项证据完善后,乙公司才将会计凭证拿到法庭上与甲方进行对账,对账过程中发现甲方收到的工程款远远多于其自己统计的数额,所以诉讼请求与实际欠款数额相差很大,同时涉及到税费、管理费问题,由于甲方开具发票的时候未留存相关证据,多承担了 20 余万元的税费。好在借用资质为违法行为,管理费不支持。
建议: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时,要留存好借用资质的相关证据,及时统计工程款给付情况,开具税票留存相关证据,借用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建议通过这种方式承揽工程。
五、处理借用资质工程供货款纠纷的方法
- 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并达成妥协解决纠纷。
- 依法向法院起诉
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承包工程的人按照法院要求的起诉状格式起草起诉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 申请仲裁
如果签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仲裁解决。承包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拍卖,但是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对该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款纠纷的具体认定情况,一方面是需要严格依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程款的支付矛盾事项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