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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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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定 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且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均适用相关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其中,完整性方面,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规范性方面,也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进行审查工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以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将面临相应处罚。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违规情况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否则也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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