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质贴商标的相关规定
生产资质贴商标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法律制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之后找一个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签定合同委托要求生产。要求有的产品要到技术监督局备案。自主生产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等,如果是委托加工生产只要自己是合法的注册企业可以和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产品送检手续、产品备案等即可。
哪些行业需要生产资质贴商标
许多行业都可能涉及生产资质贴商标的情况,常见的如食品行业、化妆品行业、电子产品行业、医疗器械行业等。以食品行业为例,依据相关法律关系,委托方需要依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权,以获得相应证件;受委托方,也就是具体加工产品的单位,需具备生产资质,该生产单位需要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当事双方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代为加工合同。在化妆品行业,企业若想进行贴牌生产,同样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遵循相应流程。
生产资质贴商标的流程
一般来说,生产资质贴商标的流程如下:
- 这是贴牌生产的基础。
- 寻找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签定合同委托要求生产。
- 对于自主生产,需要办理一系列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等。
- 如果是委托加工生产,合法的注册企业要和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并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产品送检手续、产品备案等。
- 以膏药贴牌为例,具体的手续和资质证件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三证或三证合一原件;自有产权材料(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第三方证明等),如果找的不是源头厂家,还需要查看厂家授权书;公司公章+经营许可证原件(执照中明确注明需要许可证的,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原件);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如培训记录、工资表、员工花名册、员工档案等、员工劳动合同等);其他产品报告(质检报告、体系认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等);股东证明资料:公示系统股东信息、经审计的公司年报;销售、原料采购等购销合同。
- 对于化妆品贴牌生产,流程包括企业资质准备(公司和商标),规划产品线结构和产品销售渠道,寻找合适的合作厂家,确定化妆品配方等环节。
生产资质贴商标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生产资质贴商标的过程中,有诸多注意事项:
- 贴牌生产时,要确认知识产权归属。在进行贴牌生产之前,企业需要了解并确认所使用的品牌或商标的归属权。这可以通过查询商标局官网、与品牌方签订合同等方式实现。在确认知识产权归属后,企业需要获得品牌方的授权或许可,确保有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
- 保证产品质量。贴牌生产的核心是品质和交货期。企业需要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品牌方的要求,同时保证交货期限。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成品检验等环节进行全面把控。企业还需要及时与品牌方沟通,了解其对于品质和交货期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生产和交货。
- 签订保密协议。在贴牌生产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技术、配方等信息进行保密。在与品牌方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和保密期限,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不泄露商业机密。
- 规范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OEM中的商标标注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OEM产品及内外包装上标注应当一致,不得互相矛盾。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符合法律规定。
- 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使用商标,别自行更改太多。使用的商标标识要和当时申请核准时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可以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
- 公司改名了,一定要提前做商标变更。商标归属权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
- 商标的许可使用要备案。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
- 发现商标类似,尽早提出异议。
生产资质贴商标的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与生产资质贴商标相关的案例分析:
- 在“本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贴牌加工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一出,引发学界、实务届对“商标性使用”的激烈讨论。在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中,作为生产环节的贴牌行为系典型的将商标用于商品上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 在“东风案”中,法院认为,在常佳公司加工生产或出口过程中,相关标识指向的均是作为委托人的印尼PTADI公司,并未影响上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正常识别区分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 在“鳄鱼案”中,法院认为,商标法的商标使用,应当是为了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商标不进入流通领域,商标只不过是一种装饰,无所谓识别问题。瑞田公司所加工产品全部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因此,在中国境内,上述吊牌、领标不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加工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加工之产品上,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加工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 在“贴牌产品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例中,贴牌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多种情况确定。例如,委托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未做到合理审查义务,;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双方合作关系变化时,贴牌生产企业应按商标许可程序备案;贴牌生产企业未经委托方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贴牌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标注,也可能引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