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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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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扬州办学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扬州校外培训机构指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
扬州校外培训机构指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 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 XX 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
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 14 周岁)用房不得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80%。
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
有食堂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卫生健康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长应当具有教育从业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长应当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
校长应当未曾担任近 3 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的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
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 3 人。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都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申请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正常开展组织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条件具备时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
严格申办程序:研制印发《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操作指引(试行)》。《操作指引》明确适用对象、办证条件、提交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探索并完善事前业务咨询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流程、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流程的管理工作,建立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机制。
严格规范标准:按照《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招生等严格把控,符合条件的予以准入。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非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下同)才能开展培训,领取办学许可证未进行登记的机构不得进行招生。办学许可证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审批权的县(市、区)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由管委会负责初审,市教育局复核后作出许可决定。
严格开展年审:制定严格的年审制度体系。年审内容包括依法依规办学、学校(中心)管理、社会效益等三部分。年审着重检查培训机构是否违反以下规定:培训机构严禁出现教学点无证办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学校管理包括培训机构校舍环境的安全管理、设施投入、章程管理、招生管理、广告宣传、财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师建设、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等符合相关方面要求。年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白名单;连续两年年审不予通过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加强课程备案管理:建立课程备案制度,春秋季及寒暑假招生须向提前所在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课程备案。课程备案内容包括任课老师信息表、学期课程安排计划表、招生对象、教学大纲等四部分。如中途遇任课老师更换,课程内容计划调整等,须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更新课程备案信息。
加强招生备案管理:每年度招生季尤其是春秋学期、寒暑假招生时,招生简章内容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加强合同管理: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规范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加强教师备案管理: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到辖区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到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变更机构教师信息。
加强公示管理:培训机构应公示内容须全部公示到位。公示内容包括:办学资质、所有任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内容、班次、招生简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等。教师信息须在培训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包含教师照片、资格证信息、姓名、所授课程等。
加强规范办学管理:每年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教育教学专题培训等,增强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意识。
定期抽查: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寒暑假、开学季等关键节点定期检查制度。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情按学期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常态联合检查方案,确保每年 2 次以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全覆盖定期检查。
不定期抽查: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功能,建立健全街道(乡镇)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不定期抽查力度,建立不定期抽查及处罚档案。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国、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平台数据。按照“全面覆盖、动态更新、准确及时”的原则,采集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证照信息、检查和评估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课程及日常监督检查、教育督导、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布。对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上传培训机构违规处理信息,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和更新机构基本信息、教师基本情况、收费和退费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强化网络监控:校外培训机构安装能够联网的视频监控。教学场所安装声像同步摄像头,逐步实现与教育主管部门专网相连接,做到实时监控,办学场所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30 天以上。
实行网格化管理:县(市、区)政府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纳入街道、乡镇(园区)的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按照乡镇、街道(园区)划片,落实到每个社区(村),形成街道、乡镇(园区)统筹管理,社区(村)具体参与的监管路径。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常态监管的统筹领导职能,形成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归口受理、分派协调等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县(市、区)教育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健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投诉举报和违规违法查处协同工作机制。
健全履责和学科管理:建立健全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等履行培训机构监管职责督政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专家组,加强对受理的学科类培训申请的审查。按学科的方向性、专业性、科学性等进行过关及备案审查。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科教学是否存在提前教学、超纲教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进行星级评估: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指标体系》。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方案,采取听取机构自评汇报、实地查看机构、召开学生、家长和机构教职人员座谈会、查看台帐资料、开展问卷调查、随堂听课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整体质态进行全面评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发文确认,颁发证书。
严格执行《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县(市、区)执行黑白名单制度的管理考核,增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信度。
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曝光力度,对屡教不改、 不诚实守信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各类媒体进行曝光,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且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
扬州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政策,旨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通过明确办学资质要求、条件、审批流程等方面,促进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对办学场所的严格规定,是为了确保学生在安全、适宜的环境中接受培训;对师资的要求,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而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则能有效遏制不合规的培训机构进入市场,减少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同时,政策也在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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