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质续期的定 流程
办理资质续期是指企业在其拥有的资质证书即将到期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申请并准备相应材料,以获得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延长,从而继续合法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办理资质续期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 提前了解续期政策和要求:在资质证书到期前,(如国家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政府部门的网站)、咨询专业的资质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等途径,获取续期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时间节点等详细信息。
-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续期政策,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如原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企业近年来完成的相关项目的合同、图纸、验收报告等业绩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章程、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许可等其他相关材料。
- 提交申请并审核:企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后,政府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必要时,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最终,政府部门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
- 缴纳费用并领取新证书:若续期申请获批,企业需缴纳相应的续期费用,新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从原证书到期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五年。企业应妥善保管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持续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持企业的设计能力和业绩水平。
挂靠的概念和常见形式
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办理资质续期与挂靠的区别
办理资质续期是企业在合法拥有资质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延长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保持其合法经营的资格。而挂靠则是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两者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 资质主体不同:办理资质续期后,资质主体仍然是原企业;而挂靠中,实际经营的主体并非资质所属的企业。
- 合法性不同:办理资质续期是合法合规的行为;挂靠是违法的,不被法律所允许。
- 责任承担不同:办理资质续期的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在挂靠中,被挂靠企业可能需要对挂靠人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 费用和报酬:办理资质续期通常只需缴纳规定的续期费用;挂靠中,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 经营管理:办理资质续期的企业自主进行经营管理;挂靠中,被挂靠企业通常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资质续期相关法规政策
不同类型的资质续期可能有不同的法规政策。例如,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上述资质有效期将自动延期,可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
挂靠行为对被挂靠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 行政责任风险:
- 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挂靠单位一般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缺失,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为了规避监管,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会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也会导致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
- 民事责任风险:
- 对挂靠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 对发包人: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 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 对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 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