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合同资质的定义
装饰工程合同资质是指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承包人所应具备的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从而有资格承接和履行装饰工程合同的相关资格证明。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有法院将装饰装修工程区分为住宅装饰装修与非住宅装饰装修,并将住宅装饰装修归入承揽合同的范畴。国务院相关部门解释,本条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包括电梯)的安装活动。所以,无论是住宅装饰装修,还是非住宅装饰装修,都属于建设工程,无论是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还是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受《建筑法》调整。
装饰工程合同资质的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工装”与“家装”。工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工装工程规模大、施工工艺相对复杂,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家装从内容来看,通常只是对住宅的美化及基本功能设置,并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作为个体的装修从业者可以胜任,因此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装饰工程合同资质的获取流程
获取装饰装修资质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 准备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支持文件。
- 等待审核,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 如果审核合格,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同等级的装饰装修资质所需的条件不同:
- 企业资产方面,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的净资产达到1500万元以上;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的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的净资产达到3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方面,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等条件;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条件;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备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等条件。
- 企业工程业绩方面,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三级资质标准没有对企业工程业绩作要求。
以上是装饰装修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企业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仔细了解相关标准和流程,并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进行指导和帮助。
装饰工程合同资质的相关法律法规
- 对于装饰装修是否须有相应资质要求,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按照《建筑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法相关释义,本条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包括电梯)的安装活动。
-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即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辖案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中亦明确,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
- 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第6条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装饰工程合同资质案例分析
以下为一些装饰装修合同资质相关的案例分析:
- 2010年4月,朱某某以天创设计室名义与祥云县云昌煤矿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朱某某承包酒店装饰装修,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是: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承包工程的人员需要什么资质等级要求,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没有对承包人的资质作出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亦认定合同有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某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
- 2017年3月,原告上海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签订《上海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将涉案饭店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上海某装饰公司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相应资质承包涉案工程,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当属无效。 --上海金山法院(2019)沪0116民初4854号
- 2010年2月张某与周某签订《某商用大厦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揽周某商用大厦第12层的装修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总额为300万元,2010年6月,装修工程完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最后结算,周某总计已支付张某装修工程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款的5%(15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由周某暂扣,另有85万元工程款未付,之后周某入驻并投入使用。周某辩称,张某无装饰装修的资质,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等。法院认为,张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周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但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且双方进行了结算,说明工程验收合格,张某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周某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周某主张的装修工程质量问题,需通过专业鉴定确定,若经鉴定不合格,张某应支付维修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