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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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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法关于资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资质的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这是企业开展建筑活动的基础。
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配备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企业需具备完成建筑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企业还需符合其他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企业需经过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确保了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建筑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超出其能力范围承揽工程,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这种情况下,联合承包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一规定确保了联合承包的单位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
近年来,关于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中。《建筑法》修订过程中,资质管理制度的去留成为了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的资质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随着建筑业市场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资质管理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需要放开事先审查、降低入门关,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督。当前的资质分级管理制度过于注重事先审查,而对事中事后监督不足。因此,取消资质管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特别重大事故、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等,表明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与资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些事故的直接原因多是违规施工、违法改建、监管严重缺位等,而非资质问题。因此,取消资质管理制度并不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取消资质管理制度后,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设立保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用经济利益关系保证市场竞争主体的品质。施工质量水平较差的企业,在投保时就要付出高额保费,甚至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此类企业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最后会逐渐被市场淘汰。
加强监理的职责:在当前的环境下,监理几乎是发包人的附属,听从发包人的指令行事,其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十分微弱。因此,对监理制度进行改革,加强监理的职责迫在眉睫。
加强建造师的主体责任:建造师是建筑团队的灵魂人物,加强建造师的主体责任是重中之重。
加强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负责和监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也应当承担主体的责任。
加强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责任:取消资质管理制度后,政府可以加强对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监管,从而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随着建筑业市场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资质管理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取消资质管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未来,通过设立保险制度、加强监理和建造师的职责、加强发包人的责任以及加强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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