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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0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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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设工程合资质法概述建设工程合资质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
建设工程合资质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对其详细规定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等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熟悉施工规范与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合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信誉良好、守信经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利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要求真实有效,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需考核资质标准人员配置及相关业绩、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完成并取得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第三十条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十一条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借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合资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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