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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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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3 年建筑业资质公示(第 202319 期)]2023 年建筑业资质公示(第 202319 期)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2023 年建筑业资质公示(第 202319 期)]2023 年建筑业资质公示(第 202319 期)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2 号),经审查以下企业达到所申请资质的要求,公示如下:序号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机电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地基基础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环保工程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二级、电力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机电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地基基础二级、钢结构工程二级增项截止日期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单位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URL: 5621204/202306/t20230626
[公示公告]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示时间为: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13 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公示结束后凭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武隆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领取证书。(郑重声明:受理、审查、公示、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URL: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务的公示(2023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查,以下企业符合资质相关业务申报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以实名方式向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反映。请企业于公示期结束 2 个工作日后凭单位公函(应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新办除外)到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 22 号窗口(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外包服务大楼 1 楼)领取证件。
URL: 5790514/fdzdgknr5790517/xzspgs/202305/
[2023 年第 4 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的规定,经企业申报和征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意见,,并进行了集体会审,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8 日。 (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自公示之日起 2 天后可通过"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具体意见。 )公示期内,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设备和业绩情况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于 2023 年 4 月 8 日 24 时前,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提交陈述申请,(涉及专业部门资质的陈述,仍需提交书面资料至 3 号窗口)。 超过公示截止日期的不予受理。 陈述材料只能对申请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不得增加新的人员、设备和业绩等材料。 陈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URL: 166/gsgg/202303/t20230330
[撤回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送达公告]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理企业资质的人员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发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部分建筑业企业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部分建筑业企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企业可在送达之日起 5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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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注销公告(第 11 号).pdf 建筑企业资质注销公告(第 11 号)]URL:
[建筑业资质注销公告],发现贵州业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2 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贵州业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资质证书进行撤回,并对其建筑业资质进行注销,公告如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二级。公示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8 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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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经企业申报,区住建委行政审批科对建筑业企业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审查情况附后)。公示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2、公示期内,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资格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前送区住建委行政审批科,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材料只能对区提交的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不得重新变更和增加新的申报材料。申诉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URL: 97119/qzfcxjw97722/zwxx97121/dt/202303/t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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