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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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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结合当前我市环境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决定,自6月19日起,严格审查各类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结合当前我市环境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决定,自6月19日起,严格审查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使用住宅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登记
(1)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的住宅使用证明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的,不予登记;所购商品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提交的购房合同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用途的表述不能区分为住宅或商业用途(如商住、综合等)的,不予登记。
(二)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已由审批部门批准的,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办公租赁”“空间租赁”“商业设施租赁”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可以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不予登记;未记入企业登记档案的,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确认房屋是否为“住宅”,属于“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仓库、车间,不单独办理商事登记的,需向所在地工商所备案。仓库、车间提交的房屋使用证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使用的房屋
房屋已由“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见附件《房屋用途分类明细表》,军事及其他类别除外),提交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即可登记。
(六)居住建筑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者将底层住宅变更为商业用途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场所、生产加工制造项目的经营。
(七)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所”,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的理由表述为:“该住所作为‘住所',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印发前在“住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使用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提交住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权属证明应当证明其非“住宅”。以下认证方法不再被认可:1.产权人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2.近郊、远郊城乡结合部的城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住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
(二)住所为新购商品房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的,按前款规定不需提交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权属证明的,可予以登记,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住所为自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第一款规定出具的权属证明
文件。
3.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城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农村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特许经营企业住宅使用证
市场特许经营企业住所应当与经营者集中独立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特许经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于田间市场的,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应当提交市场规划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投资手续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已受理未审批或已审批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得要求相应调整《通知》内容。
六、居住地相关要求在本通知中未作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掌握房屋用途的具体分类,以便判断是否为“住宅”,北京市建委将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用途分类明细表》附后,供参考。
关于严格审核住宅使用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为准确把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住宅使用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明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住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不再认可其他部门的证明”。该条的中心意思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不应理解为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没有房管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区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区县政府正式明确某一区域内房屋权属的,或授权某一部门颁发权属证书的,权属证书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予以承认。例如,某企业的驻地在某地
在首开区由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情况下,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只需在“企业住所证明”表的“产权人证明”栏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并附区政府授权核发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即予以登记。
在京注册公司住所
1.北京市普通住宅可以注册公司。
2.根据《国务院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住所变更为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使用证;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三)住宅(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扩展信息:
住宅楼内房屋变更为商品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1)住宅楼内住宅房屋变更为商品房的,需建委出具证明;
(二)平房内住宅房屋变更为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为商品房的证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当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居住建筑及居住建筑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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