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公司注册条件
以下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
1. 母公司注册资本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必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子公司数量母公司必须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3. 注册资本总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单位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5. 公司类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6.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其他要求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8. 注册流程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 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4.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 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9. 名称规定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包括:
-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注册集团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子公司数量、法人资格等方面的要求。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注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