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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1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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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1、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1、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 3、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5. 非公司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
二、处理材料
原来的
原来的
原来的
原来的
复印件,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来的
原来的
代理人/经理收到复印件时,应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到一份副本,由代理人/经理签字,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原来的
核对原件,收到复印件后,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到一份,加盖机构公章,由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到复印件时,由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大厅填写业务表并提交电子资料,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将填写在线报告。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通过网上登记登记大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通知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接受的理由。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error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A3栋一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费用
免费
八。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2017)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经主管部门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视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将主管机关变更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7)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搬迁,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017)
第五条 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批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7)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方式的变更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017)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申请办理商事主体的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注销的登记;
(二)股权质押登记;
(三)备案;
(四)补发、补发、增发、减发许可证业务;
(五)搬迁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7)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予以公告。本条例所称商业主体,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改)(2017)
第三十八条因分立、合并而留用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设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改)(2017)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的实际资本金高于原登记的资本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以上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爬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时,应重新审查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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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注册非营利公司
珠海高新区非法人企业法人登记注销的依据是什么,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好顺佳。今天好顺佳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疑惑。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7)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申请办理商事主体的下列事项:
(一)注册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注销;
(二)股权质押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搬迁登记;
(六)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017)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业主体,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本条例所称商业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修订)(2017)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改)(2017)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停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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