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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1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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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发展网讯尽管今年受疫情影响,青岛西海岸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仍具有明显优势。截至7月,新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05家,同比增长。增长趋势。稳步增长的背后,是西海岸新区精简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6月29日...
中国发展网讯 尽管今年受疫情影响,青岛西海岸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仍具有明显优势。截至7月,新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05家,同比增长。增长趋势。稳步增长的背后,是西海岸新区精简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6月29日,青岛屈臣氏个人用品店有限公司西海岸新区8家分店需要变更经营范围。为减少跑腿次数,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批准8家分局,邮寄送达。营业执照交付给企业。 “想着公司想什么,也着急着公司需要什么,这次业务变更的处理,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的速度和温度。”青岛屈臣氏公司相关负责人安白阳感叹道。
“受疫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带来诸多不便,我们需要做的是突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障碍和困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利企业利民。”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定森表示,自今年6月15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职责调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境内外一致的原则招商引资,主动适应进一步优化创业流程,实行“一次性成功”和“全线上运营”。 “受理空缺”、“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惠企利民服务措施,以实际行动增强外资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优质高效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和开放包容服务。商业环境。
韩国新华有限公司是青岛信游旅行社的股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青岛信游旅行社的进度被迫放缓。为更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审批,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跨境审批无需面签”服务模式,实现“云端”跨境服务.从正式网上递交材料到颁发证书,青岛信游旅行社仅用了不到一个小时就完成了注册审批,成为首家入驻青岛地区的外商独资旅行社。自由贸易区。
“据外商介绍针对投资公司跨境注册的新特点,我们为其量身定制了便利化措施,重新设计了注册程序,简化了外商投资公司注册流程。 ”王定森表示,如果投资者不需要出国,可以快速办理西海岸新区企业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西海岸新区投资开辟一条“快捷通道”。
对符合条件且日后可追加办理手续的,企业在作出承诺后实施“不容忍受理”,通过不开会审批流程和“二次审批”高效完成审批流程。帮助企业安顿下来,顺利经营;加快与中德生态园、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合作,优化外资企业注册审批流程,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往来,助力企业落户在“客厅”顺利;为区内重点招商项目提供“一对一”温馨服务,耐心讲解讲解开通“绿色通道”...
疫情之下,西海岸新区外资企业数量保持健康稳定增长。资料显示,6月15日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办理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
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司注册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商联)
《青岛西海岸新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通知来了~
点击蓝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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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凝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青岛西海岸新区》若干政策措施细则出台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都在这里。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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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对象
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1]45号)规定,经新区认定并通过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在申请年度内,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区内国有企业除外。除现有总部企业外,只能申请企业发展和现有总部的贡献。除上述两项支持外,新引进注册或新入驻总部企业均可申请本细则支持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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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标准
(一)登记结算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的,按1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综合贡献之年起三年内按30、30、40的比例兑现,不得高于三年来新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注册资本必须是区外资金,必须在新区注册后或搬入新区后缴纳。实际缴费后不可提取,只能用于与新区相关的经营活动。每个企业仅提供一次此支持。
(二)综合贡献
一、自认定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总部企业按三年内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给予100支持。这可以每年申请一次。
2、总部企业可在认定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起的第7年和第10年申请综合供款支持。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50。第4年至第9年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3) 办公及营业场所补贴
一、办公、营业用房建设补助。总部企业建设办公、商务用房,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自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区域。
2. 购买办公室和营业场所的补贴。总部企业在区内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不包括配套设施及配套用房),按20的标准给予补贴。收购价,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
3. 租用办公室和营业场所的补贴。总部公司租赁办公、营业场所的,以缴纳社保并入驻新区的人数为准。人均出租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最高1000万元。
以上三项可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选择或组合,自企业申请之年起三年内根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给予补助。
(四)企业发展
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重点鼓励软件企业”、“山东100强”分别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首次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运营商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财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 “中国软件100强”以工信部公告“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为准; “山东100强”以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公示为准。
(五)股份本部的贡献
如在补贴实施期内实施总部企业政策,以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为基数,按照补贴标准给予50的扶持。申报年度增加。政策实施期间,每年可申请一次,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
(六)高级管理人才
自认定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总部企业应根据其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给予100的支持。以扶持资金的形式,分配企业自行套现。 “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新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等职务的人员。经济师、总会计师或同等学历。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可支持的对象不超过10个;新区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 或以上,不超过 20 人必须提交一份报告。名单由企业提供。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
(七)本政策实施细则所称“新引进登记或新搬迁落户”,是指2021年8月21日(含)以后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3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
4、出具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5、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6、出具实缴注册资本核销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收据;
7、补贴建设、购买、租赁办公用房,提供土地交易确认书和自有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证明、购房发票、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除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外,初审时应提供原件供审阅。申请材料所有项目的适用期限为上一全年。
(二)申报受理
1、企业申报。企业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招商主管单位(或镇街道)。
2. 初步审查。招商负责单位(或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核对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并将初审意见提交至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 、经营性住房补贴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及租赁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补助的,报负责单位(或镇、街道)招商引资。
3. 审查。责任单位会同合作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政策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4、宣传。责任单位根据审查提出建议审查意见出具后,将在新区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责任单位报管委会研究批准;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意见,分派责任单位或地区按程序落实政策。责任单位应当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报区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4
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属实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惩戒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五年内取消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报请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申报总部企业资质,以虚假信息申请资金支持;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据、数据和确认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招商引资的单位(或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财务绩效考核。
5
其他相关规定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财政支持时,在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同时可享受,但不得超过其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总额;本政策条款与新区及以上产业政策重复或相似时,按照“尽量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规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享受一案一议政策的企业,须由各招商引资负责单位或地区进行评估或向总部提出企业认定申请。
(四)在享受激励政策期间,总部企业如有减资等行为,必须及时向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镇报告,由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地镇应当报告有关情况。到区商务局重新评估重新计算享受相关政策.
(五)享受政策十年内,总部企业不得(转)租、出售获得补贴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贴,原支付的补贴资金归还按比例收回。因提高房地产利用效率,需要出售(转)租赁、出售房地产的,享受的补贴资金按比例返还。
(六)本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原《关于引进总部企业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清溪新冠办发[2018]35号) )须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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