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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1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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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1.根据《国发(2000)18号文》和《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按照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从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
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 根据《国发(2000)18号文》和《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按照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从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前,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原则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每隔一个月退还一次。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所退还的税款,不视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进口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后再销售的,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立即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计算机软件与其他货物同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计算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分摊的进项税额。
4. 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技术维护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计入软件销售,缴纳增值税,享受见票即付政策。
5. 根据财水字(1999)第273号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软盘、硬盘、CD等记录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的存储介质。根据国水函(2000)168号文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6. 自2000年7月1日起,本市新办软件制造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第二次免、第三次减半)。
7.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自登记设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严密审核后,广告费用可按事实扣除。
8. 软件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金额的50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9. 企业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师颁发奖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信息处理报市政府批准前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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