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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0: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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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区别主观:关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区别::行政法是按照行政关系,规范的要求行政组织非盈利组织会计职权行政...
关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区别::行政法是按照行政关系,规范的要求行政组织非盈利组织会计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在内对行政活动予以双重监督的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主体也就是行政法主体,它是指行政关系中民事权利承当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一定得意思表示,参与重大决策行政职权或继续履行行政职责所如何实施的都能够才能产生行政效果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触犯行政规范已可以形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按照法律规定审批,通过颁发的证书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予以注册其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其实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蓄意伤害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明确规定的别的行政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据法定程序对被可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病做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非盈利组织会计工作人员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代理人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制度。
公正客观: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a选项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继续履行行政改变确有很难或是暂时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负责执行可能导致很难增强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是需要中止执行的以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不见后,行政机关应当由复原想执行。对是没有确实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必须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可以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继续先执行。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有规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返
行政法规
的相对于人给予行政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
。
依据
《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予以注册其从事行业某一特定活动的行为。
《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返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在给了行政处罚的,据本法由、法规也可以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明文规定的程序如何实施。
也没法定依据或是不恪守国家规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是需要,应明确两个决定的行政行为性质上的重大的事情差异,再加之确定了两个的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具体看制度设计上《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极为不利行政(也称放权赋能与授益行政)其不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简便身形灵活,适用可以信赖保护。《行政处罚法》相关规范的是不利行政(常称篡位、负担与损益行政),其程序设计形态轮廓公平,程序严不,不适用比较信任保护。如果你是,两者都只要能坚持了合法原则。第三,两者都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只是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关于设定权
设定好权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分为情境教学权(尽海→有)和规定权(从有→有)。《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明文规定的是自主管理权,16条是几乎全部规定的规定权或落实权;而《行政处罚法》第9~13条是在一条中分别用两款的规定教学情景权和规定权。《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则无此规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自主管理权
①:√经常会许可
行政法规:√不定时许可
②国务院
决定:√经常性或临时性许可【无期限】
③地方性法规:√不定时许可
部门规章x
④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期限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
地方政府规章
会增大市的政府规章x
⑤法律规定x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去设置权属种类(罚则)性质9
X保留→专属权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人身罚行政法规10
x吊销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效力终止
行为罚地方性法规11
x
吊销许可证→效力中止责令停产停业→效力暂时终止没收非法所得、工具、违禁品、标的
罚款警告、通报(要式行为)申诫罚下(14条)——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静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基于其义务的满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区分:为程序之目的的暂扣车辆和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为雷网结论的吊扣驾照三个月的行为是行政处罚了。
三、关于实施主体
这一章的标题两法均最忌用“如何实施机关”名之,毕竟以《行政处罚法》15~19条规定的三个适格处罚主体看:机关、合法授权和个人委托,后两个都不是行政编制内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定的授权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毁灭性,但在行政委托上,许可的委托没法指派给另一行政机关【又分为上→下,一部门→另一部门,一部门→一般权限(一级政府)】,再不个人委托给企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的委托则只有指派给事业单位,不能代理人给企业。
四、关与程序
1.简易程序:两法均明文规定顿时罚款处理与顿时审批的简易程序且可一个人实施。一般程序则均反诘了两人内部执法。
2.在听证制度上。①起动模式,《行政许可法》有依职权与依去申请两种;《行政处罚法》只能依可以申请一种。②听证只是请求人范围,《行政许可法》宽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种,而《行政处罚法》远远超出被罚款处理人;③请求权的时效,《行政许可法》是五日;《行政处罚法》是三日。④从做出听证的请求到快的话前提是组织完毕听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20日,而《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⑤两者均规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⑥公开举行听证时间的长短,相关许可证原则上为了公开,但其可以实行和结果会涉及“两秘一私”的咯;《行政处罚法》则法律规定在涉及“两秘一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以公开。⑦两者的听证主持人均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人员担任。⑧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法》法律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远远超出历史的原因未作规定。⑨听证再一次发生的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部分【9点中3同6异】
是一样的: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费用机关出;类同万分感谢:
启动后模式各位人范围请求权时效至迟举行听证时效主持人笔录任职依职权依申请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520法制办(处科人员)案卷排他仅依先申请仅被罚款人3无与上同未相关规定
五、跪求监督中的申请撤销——最有利行政与有机可趁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
《行政诉讼法》第54条正式确立的可以撤销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有c选项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规的;③违反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从立法背景来讲,《行政诉讼法》第54条相关规定的已撤销条件要注意是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等有机可趁、损益行政设定的,而《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范的要求的是极为不利、扩权赋能行政的撤消。更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已撤销的条件可能不同: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三个条件是两个撤销制度中是一样的的条件。两者的差别通常在于,都有利行政——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条件中没有主要证据不足和区分两项,他们被具体详细“物化”在再申请许可的单行法明确规定的国家规定条件之中了。钟少严更有利行政的撤销条件除上述三个同一的外是不符合单行法明确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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