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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0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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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指的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行政许可,指的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不同种类的许可其条件各不相同,许可机关在审核条件时也不一定采用统一的标准。这就是我们整理的有关排污资质检测单位的相关知识点,但愿此文能够帮到大家!
一、需要排污许可证的公司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二、办理排污许可证必备要求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5.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7.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等,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供的资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原件拟留);
2、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3、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核定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5、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7、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拟留)。
四、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几种方法
1、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2、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不属于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属于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为各位整理的“排污资质检测单位”的事项,许可证是指由许可机关颁发的允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和经济活动的书面证明。从事不同的的行业就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证来发展业务,换句话来说就是“持证,是合法经营,无证,是违法经营”。提出申请之后,由行政许可机关对此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材料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就会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各位投资者有任何疑惑想了解的,都欢迎和好顺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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