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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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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事不同的业务要要办理不同的许可证,只要符合工商局规定的就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该项业务。下面我们就...
从事不同的业务要要办理不同的许可证,只要符合工商局规定的就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该项业务。下面我们就给你普及下食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商的有关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到各位伙伴!
一、有哪些企业要提供生产许可证
第一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民爆、烟花爆竹等行业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种:如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水泥生产加工企业,可能需要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七)建造师注册证书,与企业B类安全考核证相应(施工资质一级企业配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劳务分包企业不需);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一)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三、办理生产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流程
1.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④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③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④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⑤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⑥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上面这些是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商的概括。许可证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许可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可以来各位创业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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