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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0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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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申请期限的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现在此文将带创业者详细了解汽车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关知识点,希望此文对您有所益处。
一、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B至附件L。
详细内容请按照申请许可项目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二、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要提供什么资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三、一般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流程
1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2 申请
3 受理
3.1 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3)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注 3∶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3.2 补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3.3 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持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或者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
4 鉴定评审
4.1 一般要求
(1)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附件 B至附件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试制造、试安装(注4)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
(2)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3)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注 4∶允许在使用现场进行试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试安装前凭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接受试安装告知的部门应当将受理决定书收回存档. 凭受理决定书只能进行一次试安装。
4.2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2)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卷定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发证机关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条的要求重新申请;
(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名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做出记录。
4.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5 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大概需要多久
市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上面就是汽车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很多人对什么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这个问题还不太了解,许可证全称为经营许可证,是在主管部门办理的证明,卖烟、卖药、卖食品等都需要相应的许可证,分别叫做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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