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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11:46:19
1990
内容摘要: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以特殊方式进行申请颁发的许可证执照的一系列证明,对于行政许可需要满足国家的条件...
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以特殊方式进行申请颁发的许可证执照的一系列证明,对于行政许可需要满足国家的条件以及活动,我们知道一般经营一家公司的话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有的还要办理行政许可,现在由本文为您带来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的事项,希望此文能够帮到伙伴们!
一、要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包括哪些
安全生产许可的适用范围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指经依法批准,在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筑公司。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拆除的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运输、储存、交易由人民群众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
民用爆破设备制造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保管、买卖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
特殊操作员资格。从事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油罐工、电工、金属焊工、矿井泵工、瓦斯排水工、主风机及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盘勘探工、输送机操作工等特殊操作工、矿山尾矿工、安全检查员、机动车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上岗。
矿工安全资质。矿山管理人员经考核掌握《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规章,具备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等条件,颁发资格证书。
煤炭开采产品。可能危及煤矿工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产品,必须依法取得矿产品安全标志。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制件);
(5)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清单;
(1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安全设立审查批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竣工验收审查批文(复制件);
(13)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4)安全标准化相关材料;
(1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含土地、规划建设、消防、防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环保等);
(16)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7)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书);
(18)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流程详细步骤
1.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④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③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④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⑤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⑥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以上这些便是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这一问题的讲解。现在各位投资者对生产许可证都了解了。提出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之后,由行政许可机关对此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材料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就会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很多业务是需要相关的行业资质的,比如经营许可证,资格证书备案等,需要有许可才能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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