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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08: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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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由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这就是本篇文章整理的有关包头生产许可证办理机构的相关信息,但愿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有哪些企业需要生产许可证
第一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民爆、烟花爆竹等行业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种:如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水泥生产加工企业,可能需要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制件);
(5)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清单;
(1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安全设立审查批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竣工验收审查批文(复制件);
(13)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4)安全标准化相关材料;
(1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含土地、规划建设、消防、防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环保等);
(16)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7)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书);
(18)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三、办理生产许可证步骤是怎样
1.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④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③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④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⑤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⑥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总之,关于包头生产许可证办理机构,现在投资者对生产许可证都有了大致的了解了。可能很多初创者会疑惑,为什么朋友的公司需要办理许可证,我没有办理会不会影响业务?申请行政许可一般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审核,在通过后才能够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各位投资者在不懂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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