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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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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保障好顺佳财税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
一、总则
为了规范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保障好顺佳财税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好顺佳财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审核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与好顺佳财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和设备;
(3)具备与好顺佳财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备与好顺佳财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具备与好顺佳财税生产相适应的原粮供应保障能力;
(6)具备与好顺佳财税生产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能力。
(1)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
(6)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7)原粮供应保障能力的证明材料;
(8)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颁发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好顺佳财税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
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条件从事好顺佳财税生产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吊销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
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好顺佳财税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好顺佳财税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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