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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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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须知一、概述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化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国家对化工企业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
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须知
一、概述
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化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国家对化工企业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手段。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对于保障化工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化工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工艺和检验检测能力;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设施;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企业环保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如有);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检测能力等证明材料;
申请生产许可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流程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检验检测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现场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企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批准的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许可证管理
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
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从事生产活动;
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发证机关报告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化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六、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化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证,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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