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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8: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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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石狮市卫生许可证处罚通知一、背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
石狮市卫生许可证处罚通知
一、背景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石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食品经营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本通知旨在通报近期石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食品经营单位的处罚情况,提醒广大食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处罚情况
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该餐饮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石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餐饮店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食品加工厂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该食品加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石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食品加工厂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八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经查,该超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销售过期食品;二是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石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超市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范围、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经营单位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经营单位销售过期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
石狮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提醒广大食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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