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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8: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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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
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本次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企业。
二、许可条件
申请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与生活垃圾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4.具备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体系;
5.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生活垃圾服务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证明材料;
7.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体系的证明材料;
8.申请企业的信誉和服务记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3.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生活垃圾服务能力进行评审;
4.评审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五、许可证管理
1.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持有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开展生活垃圾服务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3.城市管理部门对持有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撤销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
4.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5.企业终止生活垃圾服务的,应当在终止后三十日内报城市管理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2.违反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通知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请广大生活垃圾服务企业认真遵守本通知规定,依法办理生活垃圾服务许可证,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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