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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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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定 作用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障避雷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许...
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障避雷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其主要作用包括:
保障产品质量:确保避雷器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维护公共安全:避雷器在电力系统等领域中起着重要的防护作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助于保障公共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低质量、不合规的产品扰乱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便于监督管理:为相关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技术评价: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审核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评估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包括避雷器的性能参数、结构设计、安装方式等方面。
例如,避雷器的放电电压、残压、通流容量等关键性能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装置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能够有效承受雷电冲击并正常工作。
安装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以确保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发挥预期的防护作用。
关于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但一般来说,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可能根据不同的产品和管理规定而有所不同。在有效期届满前,企业通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续期,以继续合法生产。续期时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方面是否仍然符合要求。
为了确保避雷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违规处理: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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