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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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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科创企业所需资质科创企业所需的资质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
科创企业所需的资质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不同类型的科创企业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来证明其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科技型企业
备案条件:
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一定标准,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
企业拥有至少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或者企业近3年承担过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备案流程: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本年度最后一批企业名单应于9月10日前上报至科技厅。具体流程为登录系统—提交材料—初步审核—汇总公示—年度填报。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标准:
基本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 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评价流程: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当年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流程为登录系统—信息填报—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专精特新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基础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且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广东省省级专精特新申报基础条件:
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企业上年末总资产: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以上3、4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
常见的科创企业必备资质包括: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获得申报自治区科技小巨人的资格,享受研发费用后补助支持、科技金融支持等政策。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享受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部分市区直接奖补等政策。
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质:获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优先享受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申报项目优先推荐等。
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农业高新技术领域具备一定的创新和发展能力。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专精特新企业资质: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发展特征,在特定领域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
科创板挂牌条件
基础挂牌条件:
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
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安徽省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专板基础层挂牌条件:
科创专板培育层挂牌条件: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已获投资机构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简化条件:企业具有高企资质即可。
科创板与新三板的区别
定位差异:科创板主要针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如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的公司;新三板则针对已形成较大规模、增长率高的企业。
成立时间要求差异:新三板企业成立时间要求满两个会计年度,而科创板对成立时间没有明确的严格要求。
股本要求差异:新三板企业股本要求2000万元,科创板则没有明确的股本要求。
财务指标要求差异:新三板要求最近连续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科创板则根据不同的市值和财务指标组合设定了多种上市标准。
市值要求差异:新三板要求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科创板则根据不同的上市标准设定了不同的市值要求。
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区别
定位差异: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创板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
审核关注事项差异:创业板明确审核关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合规性,表述指引性更加明确。
上市标准差异:创业板和科创板在净利润、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经营净现金流等方面的上市标准不同。
科创板审核流程
机构职能:拟订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委员会及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相关规则;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拟订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等;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监管等。
机构设置:中心下设综合部、审核部、质量控制部。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材料受理等工作;审核部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承担中介机构监管等工作。
审核流程: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发行人于受理当日在本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本所审核时限为三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委会议: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报送证监会: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本所同意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本所审核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上市委员会: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对本所审核工作提供咨询等。
咨询委员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咨询事项包括:本所科创板的定位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本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问题;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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